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BT、BOT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采用BT、BOT模式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它类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五条 经市政府确定的BT项目,由项目业主会同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对BT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编制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的选择 第九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 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 第十条 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
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 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金额(概算)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或BT、BO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BO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根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对项目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经营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投资人排序后,报市政府确定投资人。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与项目中标投资人或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人签订BT、BOT合同。 第十七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本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BO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BO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 项目投资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BOT项目专用账户。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BT、BOT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委派财务监理,对投资人进行财务监管,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四)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二十二条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 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投资人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严禁投资人擅自转包BT、BOT项目。
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 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 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二十五条 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担保。 第五章 项目的回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除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或省以上组织验收的外,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城投公司、财政局、审计局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
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投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或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业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