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结合自身近二十年研究、生产气流粉碎机的经验,专业生产国际著名清新品牌气流粉碎机、分级机以及配套粉体加工设备。 生产图纸均有日本株式会社清新企业提供,整机性能完全等同日本产的机器水平,产品常年出口日本,面向世界。 广泛应用于农药、橡胶填充剂、塑料填充剂、AC发泡剂、白炭黑、氧化铝、金属氧化物、钛白粉、高岭土、滑石、石墨、复印粉、树脂、花粉、食品、医药等精细化工、无机盐、非金属矿产品等行业的超细粉碎。 公司拥有的超微粉碎、分级及微细粒径全自动测试技术,被江苏省科会定点为江苏省超微粉体技术研究中心--宜兴中试基地,同时承接海内外来料超微粉碎深加工业务。 本公司是国内超微粉碎机械行业中首家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是通过合资引进国际先进超微粉碎技术的合资企业。 ... 更多中国站和淘宝网会员帐号体系、《服务条款》升级,完成后两边同时成功。 查看详情 本公司是国内超微粉碎机械行业中首家通过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是通过合资引进国际先进超微粉碎技术的合资企业。
中日合资宜兴清新粉体机械有限公司竭诚为您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前来洽谈。
联系人:陈小南,联系电话:86-510-87188118/8718334487186837,移动电话:13915362138。 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无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锡知初字第20号原告宜兴清新粉体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化机厂内。
委托代理人钱晓源,江苏无锡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宏达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通蜀路。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锁根,男,193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丁蜀镇红旗小区3幢102室。
原告清新公司与被告宏达公司、陆锁根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15日、8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清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晓源,被告宏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及委托代理人张辉、阎世强,被告陆锁根的委托代理人张辉、阎世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清新公司诉称:宏达公司采取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清新公司的气流粉碎机系列产品技术,陆锁根作为宏达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两被告并组织销售相同产品,给清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376189.6元。 以上事实有(2004)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所证实,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76189.6元,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宏达公司、陆锁根共同答辩称:清新公司始终无法明确其商业秘密点的具体内容,且其技术为公知技术,刑事判决书也没有对侵犯商业秘密定罪。 原告清新公司对被告宏达公司、陆锁根提供的证据1-1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清新公司的技术是公知技术。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清新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宏达公司、陆锁根提供的证据,因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宏达公司、陆锁根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宜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