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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六大证,座煤矿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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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模拟图显示 在具有说明巷道、设备布置等背景图上,将实时监测到的开关量状态,用相应的图样在相应的位置模拟显示;将实时监测到的模拟量数值在相应位置显示。 点击设备模拟图或模拟量显示值,可以弹出相关信息的选择菜单,供进一步查询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人员定位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又称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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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具有人员位置、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限制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监测、显示、打印、存储、查询、异常报警、路径跟踪、管理等功能。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在遏制超定员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下井带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井下作业人员考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一般由识别卡、位置监测分站、电源箱(可与分站一体化)、传输接口、主机(含显示器)、系统软件、服务器、打印机、大屏幕、UPS电源、远程终端、网络接口、电缆和接线盒等组成。 3、通讯联络通信距离 系统的有效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km;无线通信距离应不小于100m。 容量 系统中信号装置数量、终端设备数量、信号装置或系统内终端设备并发数量由相关标准规定。 终端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终端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信号设备输出功率 系统信号设备的输出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无线设备工作频率 系统中无线设备的工作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电网停电后,系统中设备的备用电源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 4、紧急避险 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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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5%的富裕系数。 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 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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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 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 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5、压风自救 压风自救系统组成: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3.2压风自救系统的防护袋、送气管的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3.3压风自救装置配有面罩时,面罩用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3.4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3.5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3.6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3.7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3.8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3.9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 MPa,在0.3 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 L/min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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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dB(A)。 3.11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为:压风自救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mm;压风自救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mm;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50mm。 6、供水施救 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5.1.2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5.1.3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5.1.4 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5.1.5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1.6 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5.1.7 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5.1.8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5.1.9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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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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