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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需方单位:(简称甲方)供应单位:(简称乙方)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7、其他约定:三、结算和付款方式:1、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分中心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2、付款方法与期限:(1)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款%;乙方供货%后甲方付款%;乙方供货%后甲方付款%。 (3)其他约定:四、技术要求:1、乙方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供应,超出产品技术标准的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在3栏中写清。 2、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3、其他要求: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2、验收标准,按该产品的国家标准验收,如尚无国家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 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向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 甲方非因自身过错而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2、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分中心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不可抗力: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 2、其他:十、其他约定事项: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合同签定:l、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如需工商局鉴证的,签定后生效。
2、本合同签约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砂石料分中心备案一份,如鉴证、则鉴证机关二份。 一、产品供应: 甲方在工程建设中,使用乙方生产的砂石料,乙方保证按需按时 按质向甲方需要供应砂石料。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货地点:晓麻溪工地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时间、数量:由甲方电话通知,发货时间、品种、数量 以甲方调拨单开出的单据为准。 三、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价格以下供货价格为准: 片 石:42 元/立方米; 混合砂:65 元/立方米。 上述结算价格为所有费用包干、送到价(含运费、炸材、开采费 用、装车费等)。 2、甲方每月向乙方按供应材料实际数量的 30%结款,到工程结 束后三个月内结清余款。
3、结算时,乙方需提供实际材料金额的有效税务发票。
四、技术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产品标准供应,不符 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五、 验收标准: 以甲方现场验收为准, 以在甲方开出的 “调拨单” 上签字后的单据作为验收结果,确定乙方材料等级、数量及价格。 六、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1、乙方必须缴纳人民币壹万元安全、质量保证金。 2、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缴纳陆拾万元意外人身伤害和安全责 任保险,乙方使用的车辆必须证照齐全,车况良好,并随时接受甲方监督,若发现保险不到位或车辆证照不齐全,则每次处罚人民币伍佰 元整。 3、乙方因开采、管理不力,造成甲方施工停工以上,每逾 扣罚货款人民币壹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龙口至青岛公路莱西(沈海高速)至城阳段土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业主为 青岛青龙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龙青高速公路土建七标段项目经理部。 本项目部砂石料、水泥、钢材(见物资品种表)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 项目概况: 本招标项目位于青岛即墨市,本标段起讫桩号为K115+400~K124+345,全长8.945km,计划工期:2012年3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 2.2 招标内容:砂石料、水泥、钢材,计划交货日期: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
物资明细表: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
3.2经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一般纳税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符合投标项目经营范围。 3.3 投标人必须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物资,且制造地、生产线、生产工艺及原材料等始终与投标承诺一致。 3.4 代理商须提供由投标物资生产企业签署的授权函,确认向本项目提供的投标物资质量、数量及供货时间满足招标人的需要。
3.5 水泥 3.5.1 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在近三年至少有两项国家大中型重点工程中的良好供货业绩。 3.5.2 水泥生产企业的年生产能力达120万吨以上,且为旋窑生产。 3.5.3 投标物资生产企业已通过ISO9001认证。 3.5.4 投标物资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