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596——19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本标准由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长江科学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所、赤峰东元电力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常华电力实业总公司、山东邹县发电厂、南阳鸭河口电厂粉煤灰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江丽珍、杨基典、王述银、吴超寰、颜碧兰、白显明、刘晨、宋立春、王昕、董维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596-1979、GB1596-1991。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的定义和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包装标志与批号、运输与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时作为掺合料的粉煤灰及水泥生产中作为活性混合材料的粉煤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粉煤灰 fly ash电厂煤粉炉烟道气体中收集的粉末称为粉煤灰。 3.2 对比样品 contrast sample符合GSB 14—1510《强度检验用水泥标准样品》。 3.3 试验样品 testing sample对比样品和被检验粉煤灰按7∶3质量比混合而成。 3.4 对比胶砂 contrast mortar对比样品与GSB GSB 08—1337中国ISO标准砂按1∶3质量比混合而成。 3.5 试验胶砂 testing mortar试验样品与GSB GSB 08—1337中国ISO标准砂按1∶3质量比混合而成。 3.6强度活性指数 strength activity index试验胶砂抗压强度与对比胶砂抗压强度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4.1 F类粉煤灰——由无烟煤或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4.2 C类粉煤灰——由褐煤或次烟煤煅烧收集的粉煤灰,其氧化钙含量一般大于10%。
5 等级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分为三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 6.4 碱含量粉煤灰中的碱含量按Na2O+0.658K2O计算值表示,当粉煤灰用于活性骨料混凝土,要限制掺合料的碱含量时,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6.5 均匀性以细度(45um方孔筛筛余)为考核依据,单一样品的细度不应超过前10个样品细度平均值的偏差,偏差范围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7.3 烧失量、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和碱含量按GB/T176进行。 7.5 安定性净浆试验样品按本标准第3.3条制备,安定性试验按GB/T1346进行。
8检验规则8.1编号与取样8.1.1编号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个编号论,粉煤灰质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的质量计算。 8.1.2 取样8.1.2.1 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当散装粉煤灰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的吨数。
8.1.2.2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 8.1.2.3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必要时,买方可对粉煤灰的技术要求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8.2 出厂检验8.2.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为6.1条全部技术要求。
8.2.2 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出厂检验项目为6.2条表2中烧失量、含水量、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安定性。
8.3 型式检验8.3.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6.1、6.3条技术要求。
8.3.2 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为6.2、6.3条技术要求。 8.3.3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放射性除外);——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4 判定规则8.4.1 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用粉煤灰,试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1条表1技术要求时为等级品。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复检不合格可降级处理。 凡低于本标准第6.1条表1级别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8.4.2 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用粉煤灰8.4.2.1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6.2条表2技术要求时,判为出厂检验合格。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允许在在同一编号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全部项目的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