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3年底,全面禁止河道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砂和洗砂;严厉打击严重违法制砂场点制砂。 到2014年6月底,全面完成非法制砂场点整治工作,完成合法采砂、制砂场点的布局、审批。 到2015年底,除河道疏浚外,全面禁止金华江上游省、市级河道和浦阳江内采砂,衢江、兰江内采砂加以规范和萎缩性管理,基本形成以矿山机制砂为主,自然砂石为辅的砂石资源市场供应模式,实现供需平衡。 二、科学规划,切实加强砂石资源管理保护开发利用工作 (一)编制完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合理划定开采区、限采区、禁采区,控制开采总量,明确生产企业数量和规模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结合市场需求、资源分布、环境承载力等情况,制定河道外砂石开采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砂石资源采矿权。
河道内砂石资源由水利部门征求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制定出让方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河道外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砂石资源,由国土资源部门捆绑或协议出让给项目用地单位;转而未供土地范围内的砂石资源,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要求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三、强化力量,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制砂行为 (一)加大打击力度。
组织开展全市整顿和规范采砂制砂专项行动,对无证开采、污染环境、破坏耕地、非法经营、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实际,组建联合监管队伍,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员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违法采砂制砂行为,确保监管成效。
进一步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舆论监督。 建立砂石资源管理预警预判机制,制定砂石资源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治理。
建立市、县、乡、村砂石资源管理四级联动机制,及时互通信息,形成分工明确、协作高效的管理机制。 四、堵疏结合,有效保障砂石资源市场需求 (一)逐步规范制砂场布局。
按照“堵疏结合、分步清理”原则,推进现有制砂场平稳退出。 在依法处理未经许可占用耕地、涉及信访、污染严重或在禁采区内的制砂场的基础上,其他未经许可的制砂场,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制砂场,经申请并依法办理有关证照或审批手续后,可继续生产经营。 设立制砂场应征询所在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意见,并经县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工商等部门同意。 建立制砂行业信誉考评制度,对制砂场日常经营行为、排污情况等建立档案,作为今后关停、续批的重要依据。
开展矿山机制砂普查,编制开发计划,合理确定机制砂场所、规模,于2014年6月底前实现机制砂批量生产。
积极鼓励和引导矿山机制砂生产,对机制砂生产技术先进、具有规模示范效应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鼓励和引导推广建设项目使用机制砂石,逐步减少自然砂石的使用。 五、明确职责,切实加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砂石资源管理中的问题。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砂石资源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砂石资源管理工作。 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督查。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行动迟缓或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将日常管理向乡镇(街道)延伸,并制定相应考核机制。 加大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市主要道路、乡村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
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导向和监督作用,跟踪报道集中整治情况,深入挖掘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