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
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 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 社会 提供所需的矿产品。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 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 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 经济 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第二,采矿权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
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 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 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
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 研究 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 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 方法 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 发展 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该摊销 方法 的原因在于:,符合谨慎性原则。 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