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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脱硫用石灰石,规范烟气循环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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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本电子版内容如与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标准文本有出入,以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的文本为准。 本标准适用于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 验收和运行管理。

工业炉窑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时,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委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锅炉炉窑脱 硫除尘委员会具体承担起草协调工作。

本标准由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源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同方 环境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上海龙净环保科技工程公司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6月24日批准,自2005年10月01日起实施。 对于400t/h以下锅炉,当几台锅炉烟气合并处理,或其他工业炉窑,采用石灰石/石灰 -石膏湿法脱硫技术时参照执行。

烟气石灰石

1.2实施原则 1.2.1烟气脱硫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1.2.2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或供热锅炉的烟气脱硫装置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2.3烟气脱硫装置的脱硫效率一般应不小于95%,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30年,装置的可用率应保证在95%以上。 1.2.4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烟气脱硫设计技术规程》(DL/T5196)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指脱硫工艺中用于脱除二氧化硫(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剂。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3.2吸收剂 脱硫工艺使用的吸收剂为石灰石(CaCO3)或石灰(CaO)。 3.3吸收塔 指脱硫工艺中脱除SO2等有害物质的反应装置。 3.4副产物 指脱硫工艺中吸收剂与烟气中SO2等反应后生成的物质。 3.5废水 指脱硫工艺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杂质和酸的污水。 3.6装置可用率 指脱硫装置每年正常运行时间与发电机组每年总运行时间的百分比,按公式(3-1)计算: HJ/T179-2005式中: A:发电机组每年的总运行时间,h。

B:脱硫装置每年因脱硫系统故障导致的停运时间,h。

3.7脱硫效率 指由脱硫装置脱除的SO2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SO2量的百分比,按公式(3-2)计算: 1.2),mg/m3; 脱硫效率 式中: 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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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烟气换热器 为调节脱硫前后的烟气温度设置的换热装置(GGH)。

4.1.2新建脱硫装置的烟气设计参数宜采用锅炉连续工况(BMCR)、燃用设计燃料时 的烟气参数,校核值宜采用锅炉经济运行工况(ECR)燃用含硫量燃料时的烟气参数。 已建电厂加装烟气脱硫装置时,其设计工况和校核工况宜根据脱硫装置入口处实测烟气参数 确定,并充分考虑燃料的变化趋势。 4.1.3烟气中其它污染物成分(如氯化氢(HCl)、氟化氢(HF))的设计数据宜依据燃料分析 数据计算确定。 4.2.1.2技改工程应避免拆迁运行机组的生产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4.2.1.3吸收剂卸料及贮存场所宜布置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区域。 4.2.2总平面布置 4.2.2.1吸收塔宜布置在烟囱附近,浆液循环泵应紧邻吸收塔布置。 吸收剂制备及脱硫副 产品处理场地宜在吸收塔附近集中布置,或结合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因地制宜布置。 4.2.2.2脱硫装置与主体工程不能同步建设而需要预留脱硫场地时,宜预留在紧邻锅炉引 风机后部烟道及烟囱的外侧区域。 场地大小应根据将来可能采用的脱硫工艺方案确定。 4.2.2.3事故浆池或事故浆液箱的位置应考虑多套装置共用的方便。

4.2.2.4脱硫废水处理间宜紧邻石膏脱水车间布置,并有利于废水处理达标后与主体工程 统一复用或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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