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安全员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身体健康,年龄在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其中:井下矿山为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四、安全员记分分值实行安全员一个年度记10分制考核,并按下列方式记分:(一)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1、无故空岗、脱岗的;2、酒后上岗的;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4、对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1、未挂牌上岗的;2、无故离岗时间较长的;3、对现场作业人员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予纠正的;4、爆破时未按规定布置警戒或清场的;5、持无效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6、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监督考核(一)对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员的记分考核由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明查暗访中凡发现企业安全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二)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上个季度所辖矿山安全员的记分情况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三)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对本企业安全员的考核,并建立考核记录、档案备查。 为鼓励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员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安全员奖励制度。 每年评选全市“十佳安全员”,由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并由所在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依据记分情况,对安全员和企业按下列方式处罚:1、安全员一个年度内被两次记10分的。 吊销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视同矿山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处2万元罚款。 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10%。
吊销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到市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学习5天,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方可重新上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 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5%。 暂扣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3个月,并由所在县、区安全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处5千元罚款。
同时,由所在企业扣发该安全员本年度工资总额的3%。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处3千元罚款。 (三)非煤矿山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组织对安全员考核或虽考核但未建立档案记录的,责令五日内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对企业处1万元罚款。 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制定了9份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矿长、安全矿长、安全员、财务人员、设备管理员、仓库管理员、临时存放爆破物品管理员、电工等。 岗位操作规程:主要包括挖掘机司机、铲车司机、破碎工、电工、空压机工、电焊工、气焊工、汽车运输工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露天采石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凡开办露天采石场,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准采证》,方可进行采石作业。
第四条 露天采石场必须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 露天采石场的经济责任制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和责任。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