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矿业资料 >> 石料开采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石料开采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关于石料开采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信息展示:

一、石灰岩资源政策定位石灰岩资源勘查开发实行“优矿优用”,氧化钙大于或等于45%的,严禁作普通建筑石料开采。 二、矿山设立原则矿山设立应符合分区管理原则。 矿山应位于开采区内,严格限制在限采区和石灰岩资源保护区内新设矿山,严禁在禁采区(禁采地段)内设立矿山。 具体按《浙江省石灰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和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办法执行。 三、地质勘查与勘查程度新建或改扩建石灰岩矿山,其矿区必须经过地质勘查。 地质勘查程度,大型矿区(床)应达到勘探,中小型矿区(床)应达到详查。 地质勘查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报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矿山生产规模与占用资源储量(一)新建或改扩建石灰岩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小于20万吨。 在石灰岩资源短缺地区,开采石灰岩用于烧制生石灰的,年生产规模不小于10万吨。 (二) 政府鼓励碳酸钙加工企业联合集中开办矿山,实现资源开发整合。 碳酸钙加工企业的自备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小于10万吨。 (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占用资源储量必须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 服务年限一般为:大型矿山30年,中型矿山10-30年,小型矿山10年。 大型石灰岩矿区(床)需要分段开采的,应编制占用资源储量分割地质报告,经具有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矿山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一)矿山企业应配备地质、测量和采矿技术人员,组建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

大中型矿山配备不少于3名,小型矿山不少于2名。 确无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应以合同(协议)的形式,委托具有矿山地质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储量动态监测。 在采矿山应在2007年底前,配备地测、采矿技术人员,组建地质测量机构或确定委托单位,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否则矿山年审不予通过。 (二)矿山企业应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在采矿山,于2007年底前一律关停。 (三)矿山企业应按《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 六、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和安全生产审批手续,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按规定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矿床开发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矿山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和生态恢复措施,设立固定的废石(土)堆放场所,不准违规占用耕地;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废必须经处理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矿山开采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三)矿山开采标高不低于矿区附近的地平面标高。 已经形成凹陷的,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责成矿山企业限期进行矿山安全开采、生态环境、地质环境等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经技术专家评审,确定最终开采深度。 七、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循环利用、综合利用(一)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应按规定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 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应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编制剥离表土、剔除夹石、石灰岩资源异体共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或保护方案。 (二)加强脱硫(SO2)用优质石灰岩资源勘查开发,满足火力发电企业的需求,确保脱硫后的副产品(石膏)适应建材制品原料的质量要求,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八、监督与管理(一)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设置石灰岩采矿权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踏勘,并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 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估、采矿权评估等,必须分别通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批,报上级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二)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石灰岩开采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石灰岩开采项目,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将不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石灰岩矿山企业名单。 九、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石灰岩矿山企业。 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一、产业政策定位叶蜡石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综合评价、综合利用、优矿优用。 鼓励勘查开发玻璃纤维、雕刻等用途的叶蜡石资源。

禁止三氧化二铝大于或等于16%的叶蜡石矿区作单一水泥配料开采。 矿山应位于开采区内,严格限制在限采区内新设矿山,严禁在禁采区(禁采地段)内建矿山。

具体按市、县两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分区管理办法执行。 三、地质勘查程度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一)新建和扩建叶蜡石矿山,矿区(床)必须是已经过地质勘查和相应的可行性研究。 地质勘查程度,大型矿区(床)应达到勘探,中、小型应达到详查。

上一页: 电厂磨煤机哪个好,范志佺被选调至一期工程
下一页: 机械振动给料机,成都产立式
转载时请注明本信息来源于: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 石料开采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http://www.jqshebei.com/knowledge/p_27881.html
版权所有:上海选矿机器设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