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第五分公司王家峪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3人。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对该矿区1532坑口进行支护时,巷道发生坍塌,造成井下电缆短路,引起木支护着火。 2009年10月8日,湖南省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南矿2号井发生坠罐事故,造成26人死亡、5人重伤。 为了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限和标准,落实提升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制度。 提升系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选择国家指定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企业要重点监控,督促企业聘请专家指导工作,认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硐及其主要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 3.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布置在含水层、断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层中,特别是岩溶发育的地层的流沙中。 4.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 5.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6.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型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矿山一般须经过正常的基本建设,达到设计的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在安全上做到“三同时”,才投入正常生产。 矿山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生产的各个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矿山开采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失。 为此,《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对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安全生产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回复时间2007-12-12 234333 操作提示: (1)如果您的回答内容参照了其他书籍、网络、词典等他人文章,请务必标明出处。 如有知识产权等纠纷,由回答者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洪水位1一3m以上。 (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布置在含 水层、断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层中,特别是岩溶发育的地 层的流砂中。
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 门批准。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 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30m。
各个生 产中段 (水平)和各个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 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相通。 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 全出口中,如有一个出口不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 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没置新出口为止。
(4)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5)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 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6)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 新矿井、新水平 (区段)、新采区的开采应按设计 的要求形成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备设 施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要 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7)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安全 可靠,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粉尘、有毒 有害物质等有预防措施。 (8)提升运输系统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 其设备的选择、安装、试运转符合安全要求,按 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 置符合要求且安全可靠。 (9)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10)有自燃倾向的矿井有完善的防灭火系统, 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数量符合安全要求。 (11)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 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 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持证 上岗。 第二节 井巷施工安全技术 应有施工组织设计: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 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 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安全出口标志: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 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一、平巷(硐)掘进 1、施工工序:凿岩-爆破-装岩-运输 2、贯通巷道安全距离:15m。 只允许一个工 作面施工,同时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 地点设置爆破警戒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