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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的处理技术,工业废物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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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环保技术 固体废物处理 工业固废处理 正文 利用煤矸石生产超微细煅烧高岭土技术 发布日期:2011-07-11 浏览次数:222 适用范围 主要应用于建筑卫生、日用陶瓷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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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内容 一、 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 主要应用于建筑卫生、日用陶瓷等行业。 主要技术内容 一、 基本原理 本项目是利用煤矸石生产超微细煅烧高岭土。 二、技术关健 ⑴解决了产品出现还原性黑心的问题; ⑵解决了研磨介质 冒顶 与 返串 问题。

主要技术指标 一、技术指标 本技术利用煤矸石生产超微细煅烧高岭土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测试、分析,质量已达到涂布级特级A,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即:白度F457 92.5、Y值 94;粒度2 以下 90以上,超过国家技术监督局GB/T14563-14565 93标准。

三、环境效益 减少废物占地,改善自然环境。 推广情况及用户意见 一、推广情况 已推广3家使用。 二、用户意见(使用者) 高耐磨,高密度,高比重,粘度好,粒径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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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或泥状的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和国家另有规定的有毒有害废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产生、排放、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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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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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危害的,都有权检举和控告;遭受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四)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组织或参与审查治理方案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推广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 (六)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纠纷和事故。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本行业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十条 凡建设项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煤矿及火力发电厂(站)的煤矸石、粉煤灰的污染防治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其他建设项目中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 拥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停用。 第十二条 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所申报事项作重大改变时,应在变更前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 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四条 对排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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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限期治理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治理任务的,应会同其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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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防治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减少和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 第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把保护土地、植被、水资源以及土地复垦等纳入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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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采矿单位应按设计要求限期进行工程回填。 对暂不能回填的工业固体废物,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堆放场地外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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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停止使用后,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一年内封场,分期进行覆土,并制定规划进行绿化或利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地和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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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煤矿、洗煤厂等排放固体废物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煤矸石自燃。 煤矸石发生自燃的,要限期治理,并设置警戒线。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湖泊、水库、河道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渠道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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