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承包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开采、取料要求: 1、锯切开采平面面积计算方式为:长度按每条锯路走到的位置计算,宽度按锯路条和一条之间的总距离量算,并画出平面几何图形来计算面积。
2、乙方锯切必须使用¢3.2米片体锯切,在平台位置锯切深度必须达到1.40米以上。 3、荒料开采质量:荒料的开采以四面切、两面打为质量要求,按国家建材部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圆盘锯2部、3#立方空压机2部、装载机1部供乙方生产使用,乙方负责对其进行保管、养护、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有损坏乙方需要重新添置。 承包期满后,乙方应将甲方所提供的设备如数归还,并保证该设备未损坏。 2、甲方须提供适宜开采的施工平台(即施工平台前期的杂石沙及平台以外的废渣由甲方负责清理,施工平台内产生的废渣杂石由乙方自行清理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修好荒料运输道路。 3、甲方负责供水供电设备安置,将电缆接至开采工作区附近并配备变压器。
生活、生产等所用水、电费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变压器正常损坏维修由甲方负责。 4、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一期开采工人的住宿问题及地方事务纠纷。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负责购置开采所需的除甲方提供以外的设备配套等的采石工具线缆水管,以及相应的人员配备,并负责将荒料运送到指定堆场,由矿山到堆场之间的运输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施工人员的现场管理及生产开采进度安排由乙方负责,但必须在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指导下开展作业。 2、安全生产:矿山生产开采中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乙方应严格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操作,确保矿山开采安全。 3、合同期内,乙方年必须完成10000立方以上的荒料开采任务。 第六条 费用的计算标准、付款方式、时间等。
1、开采荒料的承包价格按锯切开采平面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元(不含税)。
销售荒料时,若需要由乙方负责装车(司机和柴油乙方负责),则装车费按每立方10元计算。 2、按锯切开采面积计价后,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导下进行荒料的开采、整形。 3、结算方式为按开采平台每层结算一次,每层锯切完成并清理完成层上碎石后,于10天内给予结算该层的承包工程款,除开采层的柴油费、电费、水费由甲方垫付(该费用从层结算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外,其它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乙方矿山施工及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自行负责购买,矿山生产开采中人为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如市场对该矿山的荒料品种需求大,甲方可要求乙方增加人力投入以扩大生产量。
第九条 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矿区荒料开采转让、转包第三人,否则乙方构成违约。 第十条 如乙方变更相关工程队为合同主体,则甲乙双方同意将合同下乙方的全部义务转为变更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双方如有一方先违反本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另一方经书面通知对方后,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在15日内办理结付及矿区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条款体现,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XX市XX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合理提高矿业资源利用率,甲方享有采矿权的矿山,乙方愿意承包。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西大沟石灰石矿,该矿位于XX市XX朱洼村黄庄村民组以西,XX乡XX村山岗村民组以东,环湖路以南。
山岗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XX乡山岗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XX村民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XX镇黄庄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约9亩)。 自2005年 月 日起至2009年 月 日止,共计四个承包年,2005年 月 日至2006年 月 日为承包年,以后如此类推。 三、承包价款每年承包年度的承包价款为陆万伍仟元整( 65000元)。 另外增加涉爆物品管理费,每个承包年壹万元整(10000元)。 五、权利、责任、义务及其他事项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采矿证照,需协乙方制订矿山开采方案;乙方服从甲方管理合理有序开采矿,严格执行“一矿一口”布置方案,不得乱挖滥采。 2、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将矿山转包给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向乙方供应爆破物品,费用价格随市场价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配备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爆破资格证书的爆破作业人员。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涉爆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承包矿山的生产作业,不得转借、变卖或者作其他处理,乙方违反此条约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报公安机关处理,因乙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5、合同期内,乙方因开拓矿山需征、占土地时,应报请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及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在甲方已征用土地范围内发生的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乙方因承包矿山生产而投入的交通、排水、安全设施(不包括设备),合同终止时无偿交归甲方所有。 7、一方确有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需终止本合同履行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双方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