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3/12/09 浏览次数次 导读绥中路牙石 好,石场转包合同范本。 欧版颚破 桂林有2手打沙机卖吗,产量大石场转包合同范本|桂林有2手打沙机卖吗甲方承建之 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 绥中路牙石好,石场转包合同范本。 欧版颚破桂林有2手打沙机卖吗,产量大石场转包合同范本|桂林有2手打沙机卖吗甲方承建之 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
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纸设计方案 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 工程。
二、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审计中心的结算价对乙方进行结算,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该结算总价的 %为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另行缴纳。 三、组织领导: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 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 赵祖良与程吉志石场转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搜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祖良。 委托代理人:唐化彬,重庆市某某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廖0X},重庆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祖良与被上诉人程吉志石场转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了(2009)津法民初字第543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赵祖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关胜村民委员会(原江津市西湖镇关胜村民委员会)为修建村级公路,经研究同意将其所属的司立沟采石场承包给程吉志开采。
石场所开采的石料用于修建村级公路,村级公路至石场的便道公路也由程吉志。 程吉志筹足青苗费和购置开采石场的空压机、柴油机、矿石机等机械设备,并及时修通便道公路和投入生产、加工。
2009年1月1日,赵祖良承接程吉志石场加工业务。 程吉志、赵祖良在履行《承揽碎石生产协议书》中,经双方协商,程吉志将石场转让给赵祖良开采。 程吉志、赵祖良双方于2009年3月7日签订《石场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为68000元,分别于2009年4月底付18000元、5月底付20000元、6月底付30。 二、方式 甲方需根据乙方负责施工的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预算总价______________及工程项目追加款对乙方进行结算,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该结算总价(减去甲方施工的项目直接结算费用)3 为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另行缴纳。 文章来源:上海制砂机网 http//www.eposuiji.cn/绥中路牙石更多详细信息请点击咨询。
25年专业碎石制砂设备生产销售,开个碎石场要多少钱最权威咨询专家,免费提供解决方案石子生产线石头生产石子设备选石子生产线,重工多年研发生产经验,从时产万吨到百万吨设备齐全,安装经验丰富,是的合作伙伴。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西大沟石灰石矿,该矿位于XX市XX朱洼村黄庄村民组以西,XX乡XX村山岗村民组以东,环湖路以南。
山岗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XX乡山岗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XX村民组地界以矿业公司与XX镇黄庄村民组的占地协议中界定的范围为准(约9亩)。 自2005年 月 日起至2009年 月 日止,共计四个承包年,2005年 月 日至2006年 月 日为承包年,以后如此类推。 三、承包价款每年承包年度的承包价款为陆万伍仟元整( 65000元)。 另外增加涉爆物品管理费,每个承包年壹万元整(10000元)。 五、权利、责任、义务及其他事项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采矿证照,需协乙方制订矿山开采方案;乙方服从甲方管理合理有序开采矿,严格执行“一矿一口”布置方案,不得乱挖滥采。 2、承包期间,乙方无权将矿山转包给他人,否则,合同自行终止,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向乙方供应爆破物品,费用价格随市场价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配备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爆破资格证书的爆破作业人员。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涉爆物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4、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于承包矿山的生产作业,不得转借、变卖或者作其他处理,乙方违反此条约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报公安机关处理,因乙方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5、合同期内,乙方因开拓矿山需征、占土地时,应报请甲方同意,并以甲方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及相关事宜,费用由乙方负担。 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在甲方已征用土地范围内发生的纠纷,应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乙方因承包矿山生产而投入的交通、排水、安全设施(不包括设备),合同终止时无偿交归甲方所有。 7、一方确有合同约定以外的理由,需终止本合同履行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双方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方案。 本合同届满,乙方需继续承包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三个月内不得将矿山承包他人,本合同届满之日,乙方仍未与甲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甲方有权将矿山承包权作其他处理。 8、乙方矿山内作业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9、乙方应加强厂群关系协调,甲方有义务帮助乙方作好相关工作。
10、乙方逾期不交承包款,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出现,双方协调后不能解决的,依照法律解决,合同期届满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