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施工队长接到报告后,负责调派救援人员、抢险抢修人员、车辆、抢险物质应急。
(3)指挥部协调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及危险区域进行警戒,疏散人群,如有伤员,首先对伤员现场救护,再送往医院或拨打电话120急救中心。 (4)处理危石,排除哑炮,避免事故扩大。 (5)抢修受损坏的机械设备,配件由设备部负责采购,使生产系统尽早恢复。 (6)安监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进行责任分析。 (7)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并进行总结,上报领导小组。 露天小型采石场爆破广泛应用于道路、采矿、隧道以及基建开挖等工程中,是这些工程的主要作业内容和作业手段。
所以爆破作业安全对整个工程的经济性、安全性尤为重要。 目前,小型露天采石场爆破作业而言,主要工序都大致相同。
在施工中除了涉及到一般工程所共有的人机环境工程安全,还具有爆破工程所特有的爆破安全以及、等爆炸物的贮藏、使用等的安全可靠性。 施工作业人员及施工设施经常受到这些不安全因素的威胁,同时爆破产生的飞石、噪音、冲击波及振动波也隐藏着对施工作业人员和周围居民人身安全的威胁,对周围建筑物、设备等存在破坏影响。 所以对爆破作业严重伤害的可能性评价显得十分必要1。 安全评价,是指对某个具有特定功能的工作系统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所进行的分析和评估,并以既定指数、等级或概率值作出定量的表示,根据定量值的大小决定采取预防或防护安全对策措施。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程性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下简称安全设施设计)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方案)。 第四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属地监管的原则。 上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安监部门承担由本级安监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工作,并负责上级安监部门委托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第八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新建项目在初步确定矿界后,联合踏勘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申请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 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