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抚州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安字201019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有关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 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具体由国土部门负责牵头,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露天采石场数量、年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各项安全距离、开采技术及装备和专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整合对象。
二、部门联动,切实加强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力度。
按照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办字2010128号)提出的露天采石场整合的原则和要求,制定好整合整治工作计划,确保完成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任务。 凡是作为整合对象的采石场,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得延期,否则由延期的部门承担责任。 整合整治时间安排:2011月3月20日至4月1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4月11日至11月30日为整合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整合验收阶段。 三、合理规划,确保露天采石场数量大幅下降。 其中:东乡18家,乐安、广昌各15家,金溪13家,南城、资溪、临川各10家,崇仁、南丰各8家,黎川6家,宜黄4家,金巢3家。 为实现采石场总量控制目标,各地要按照市安委会201019号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合规划,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采石场整合整治,并严格控制新增露天采石场。
四、严格条件,促进露天采石场安全水平大幅提升。 通过开展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采石场安全条件。 结合本次复工验收工作,各地要督促所有露天矿山在复工前完善矿区地质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开拓)系统图等技术图纸;杜绝“一面墙”无台阶开采,适合中深孔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全部实行中深孔爆破开采作业。 各地在调查摸底结束后,于2011年4月11日前将《抚州市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调查表》(见附件2)报市安委办。 传真电话:8283996,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以上规定及安全生产标准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对降低准入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业聚焦、科学发展”的原则,将同一山体多个开采主体、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及规模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相邻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露天采石场列入本地区资源整合范围。
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要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 三、规范整合露天采石场整治安全生产工作。 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露天采石场,原发证机关要先注销其原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于整合后的露天采石场,应按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重新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3、资源整合矿区整治对象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安全整治工作:(1)整合露天采石场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整合方案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审查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整改期间,公安部门对其限供火工产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 (2)整改必须先修路上顶,超前剥离,实现平台采掘装载作业;要求一座山头只能保有一个采矿主体,并严格按照自上而下、分台阶、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开采的原则;实现开采安全有保障,资源开发利用上水平,环境治理有成效。 (3)整改工程竣工后,整改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报告,报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整改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4)对整合矿山间隔离矿柱的整改或开采,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专门设计,报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露天采石场要淘汰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起爆。 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采石场,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大力推广应用非电导爆技术和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视频监测监控系统。
五、坚决严厉打击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 要进一步深化露天采石场“一面墙”无台阶开采安全专项整治,对“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露天采石场,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通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 整改期间,公安部门对其限供火工产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严禁整改过程中在高陡边坡下装矿作业。 对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对逾期未整改的露天采石场,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强化对整合矿区及安全整治矿山的监管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及时通报、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加大对露天采石场的监管工作。 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整顿关闭工作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加大对露天采石场逃避整合、借整合之名非法开采、“一面墙”无台阶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