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中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九月八日中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石场采矿权公开出让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组织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林业、水利、环保、规划、公安、安监等部门组成的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 具体工作包括:采矿点的确定,拍卖及测绘评估机构的选定,竞买人资质条件的审查,各采石场开采方案的编制,采矿权评估价款的审定,拍卖标书的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林地使用的审批等。 市监察局派员对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有偿出让金全额由市非税管理办公室实行专帐管理。 二、出让方式采石场的采矿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三、出让范围(一)采矿权出让的采矿点或整治开采点分布在5个镇,共7个点(详见附件)。 (二)根据采石取土和采矿权进入市场有关规定,结合地方需要和整治复绿工作,将采矿点分为两类:1、所设采矿点在规划开采区内,经拍卖出让的工作程序确定采矿权人后,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向采矿权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2、所设采矿点不在规划开采区内,仅作为采石口整治进行开采,经拍卖出让的工作程序确定采矿权人(具体责任整治人)后,发给《中山市旧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许可证》(参照国家标准版本编制)。
四、竞买资格(一)凡在资金、技术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小组进行资质条件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竞买。 (二)虽已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但采石场到期关闭后仍未开展采石口整治复绿的,原采矿权人不得参与竞买。 五、拍卖出让的前期工作及费用的处理(一)以抽签方式确定一家具有测绘乙级资质及以上的测绘公司对拟定的采矿点或整治开采点,进行矿区测量和储量计算工作。 (二)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小组根据测量资料和矿区情况,按环境规划、安全生产、矿场管理和整治复绿等有关要求编制各采石场的开采方案,并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林地使用同意书等的审批工作。 (三)由市石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小组综合采石场的各方面因素,提出采矿权出让参考价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各石场采矿权评估价款。
出让底价由采矿权评估价款和相关成本费用两部分组成。 相关成本费用包含测量费、评估费、公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工作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费用等。 相关成本费用在采矿权出让价款中列支,由市财政局依据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垫付。 (五)从有资质并报名参加的拍卖机构中以抽签的形式确定一家机构主持拍卖工作。 (八)保证金根据测量计算矿山开采后需整治复绿的面积(包括立面面积和平面面积),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取土管理的通知》(中府20032号)计缴标准,计算应缴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缴入市国土资源局设立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专户,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竞得人缴纳应缴保证金金额后才能办理开采登记及相关手续。 若竞得人为该矿山的原采矿权人,其需缴纳的保证金为应缴保证金与原已缴纳保证金的差额。 若竞得人不是原采矿权人,其需缴纳的保证金为应缴保证金减去原采矿权人已缴保证金50%后计缴。 (九)出让采矿权的采矿点原采矿权人,不参与采矿权竞买或竞买不成,实行异地整治复绿。 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原采矿权人协商,选择相应的旧采石口,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林业局《关于采石、取土场复绿整治方案》进行整治复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保证金退还原采矿权人。 若原采矿权人不同意实行异地整治复绿的,将原已缴纳的保证金的50%退还原采矿权人,余下50%视作采矿权人自愿放弃,保留在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专户用于历史遗留采石口的整治复绿。 六、出让采矿权价款的构成和使用(一)采矿权价款=出让底价(包括:采矿权评估价款+相关成本费用)+竞买产生的溢价。 采矿权价款为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取得的全部收入。 (二)出让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原则上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由采矿权人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直接将采矿权价款缴入市财政开设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建筑用花岗岩储量213万立方米(开采设计方案按照勘查得到的储量,设计开采能力为10万立方米/年,开采时间22年)。 三、上述采矿权为有底价挂牌出让,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的起始价(总价)为人民币133.25万元。 挂牌竞价采用增价的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表明已接受竞买标的物的隐性瑕疵,出让人对该隐性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前期工作费用(含登报公告费等)和参加竞买过程的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七、竞得人在申办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山林保护等事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八、竞得人在矿区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使用集体土地(包括迁移坟墓和矿区范围内地面附属物)、道路开设等事项和费用均自行解决和承担。 九、在同等条件下,竞得人开采的建筑用花岗岩石料应优先满足本市“东部城市经济带”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