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由矿政室按规定要求进一步严格审查、完善,并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审批。 4、收到申报材料后局务会作出准予或不予批准采矿权的决定。 5、局矿政室按照局务会决议,对同意办理登记的,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办理采矿登记;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资料退回。 6、对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应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采矿权申请材料,由县国土资源局局务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核完毕报市政府审定后然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7、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自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九十日内报经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对上级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采矿权人,县国土资源局自收到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报经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6、采矿权移交县国土资源局依据采矿许可证召集采矿权人会同矿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村以及相邻矿山企业等单位实地进行采矿权移交,明确矿区范围,建立健全矿山档案,并监督采矿权人按照划定采矿范围埋设界桩或设置地面标志。 15201521440协调采矿权许可证,探矿权许可证,以及开采证,探矿证,延续,变更,扩充产能,大型项目立项,人员岗位安排等,有着多年行业经验社交面广。 让你找对人少,少走冤枉路,少花冤枉钱,节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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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等,其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矿产资源。 4.年开采量为3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筑石料。 6.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以外的,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我省保护性开采的矿产资源(包括离子吸附型稀土、端砚和玉石等)。 (二)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粘土、陶瓷土的小型矿山,由县或县级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按照对内资企业发证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登记相关环节的办理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中,要明确各自职责,并搞好上下级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运作,防止越位、错位或行政不作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不属本级审批登记的申请事项,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向有权机关申请办理。
对申请事项无审批登记权的机关,不得擅自设定初审权,也不得无故干预申请人申报工作。 (二)有审批登记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
涉及采矿权新立登记和扩大矿区范围的,还应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请求核实申请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或受理申请情况,防止矿业权重叠设置。
(三)承担核实矿业权情况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上级规定时间内或收到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意见。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回复意见,经催办后仍不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
(四)负责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在采矿权申请事项的法定办理期限内作出审批登记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三、妥善处理不属本级审批登记但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对已受理的采矿权申请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受理的不属本级审批登记的申请事项,应在今年3月底前将申请材料转报有审批登记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逾期我厅将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