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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砂质量影响,主要是粒度组成

关于细砂质量影响,主要是粒度组成的信息展示:

1、碎石土 碎石土是典型的粗粒土,如果土中粒径大于 2mm 的含量高于整个土体的重量的 50 %,该土属于碎石土。 按粒粗和颗粒形状,碎石土又可以进一步细分,见下表。 碎石土的分类 棱角 2、砂 土 砂土即细—中粒土,无塑性,由细小岩石及矿物碎片组成。 砂粒直径变化在 0 . 75 — 2mm 之间,大于 0.075mm 的土粒含量超过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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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粒组含量,砂土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砾砂、粗砂、中砂、细砂和粉砂五类,如下表所示。 砂土的分类 3、粉 土 粉土是细粒土,粒径变化在 0 . 002 ~ 0 . 075mm 之间,且土粒大于 0.075mm 的含量不得超过50 %,塑性指数 I P ≤ 10。 4、粘性土 粘性土是典型的细粒土,粒径小于 0.002mm ,形状不规整。 其划分的依据是塑性指数 I P ,如下表 所示。

粘性土的分类 5、人工填土 人工填土即人为作用形成的土。 常见的人工填土有素填土、压实填土、杂填土和冲填土。 杂填土是各种垃圾混杂形成的人工土,这些垃圾可能是工业废料,也可能是城市垃圾物。 冲填土是水力作用形成的,如河堤和江堤挖沙、挖淤形成的土。 此外,自然界中还分布有许多特殊性质的土,包括淤泥、淤泥质土、膨胀土、湿陷黄土、红粘土等。 它们的分类都有各自的规范,在实际工程中可选择相应的规范查用。 现批准《土的分类标准》GBJ145-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水利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

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负责主编,并会同建设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9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土分类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紫竹院,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0年10月 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统一工程用土的鉴别、定名和描述,便于对土的性状作定性评价,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用土;不适用于混凝土所用砂、石料和有机土。 注:工程用土指工程勘察、建筑物地基、堤坝填料和地基处理等所涉及的土类、有机土指土料中大部分成分为有机物质的土。 第1.0.3条 本标准是工程用土的通用分类标准。

各行业的工程部门可根据各自的专门需要,编制专门分类标准。 第1.0.4条 土的各项分类试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2.0.1条 工程用土的类别应根据下列土的指标确定: 一、土颗粒组成及其特征; 二、土的塑性指标:液限(ωL)、塑限(Wp)和塑性指数(Ip); 三、土中有机质存在情况。 第2.0.2条 土的粒组应根据表2.0.2规定的土颗粒粒径范围划分。 二、曲率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30——在土的粒径分布曲线上的某粒径,小于该粒径的土粒质量为总土粒质量的30。 第2.0.4条 细粒土应根据塑性图分类。 塑性图的横坐标为土的液限(ωL),纵坐标为塑性指数(Ip)。 本标准规定有两种塑性图,可根据下列所采用的液限标准进行选用: 一、当取质量为写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7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1分类。 二、当取质量为76g、锥角为30°的液限仪锥尖入土深度为10mm对应的含水量为液限时,应按塑性图2.0.4-2分类。 第2.0.5条 土中有机质应根据未完全分解的动植物残骸和无定形物质判定。 有机质呈黑色、青黑色或暗色,有臭味,有弹性和海棉感,可采用目测、手摸或嗅感判别。 当不能判别时,可采用下列方法:将试样放入100~110℃的烘箱中烘烤,当烘烤后试样的液限小于烘烤前试样液限的3/4时,试样为有机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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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条 工程用土分为一般土和特殊土两大类。 一、一般土按其不同粒组的相对含量可划分为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细粒土,巨粒土和含巨粒的土、粗粒土按粒组、级配、所含细粒的塑性高低可划分为16种土类;细粒土按塑性图、所含粗粒类别以及有机质多寡可划分为16种土类。 二、本标准所称的特殊土包括黄土、膨胀土和红粘土,可按其塑性指标在塑性图上的位置初步判别。 第2.0.7条 土类代号由基本代号组合构成。 基本代号及其含义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 第2.0.8条 表示土类的代号按下列规定构成: 一、一个代号即表示土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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